(2015)渝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龚六生与周小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六生,周小亻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龚六生,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傅小敏,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生。被告周小亻毛,男,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六生诉被告周小亻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六生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六生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周小亻毛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六生撤回对被告周小亻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龚六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新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