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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许克春与付继标、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春,付继标,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许克春,男,1950年11月出生。被告:付继标,男,1960年8月出生。被告:骆红,女,1962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春与被告付继标、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克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付继标、骆红共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东方明珠小区10栋3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000159**)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许克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付继标、骆红位于泗县泗城镇东方明珠小区10栋3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000159**)予以查封。二、将许克春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1601**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