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征、巢雅娟与惠州市金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巢某某,惠州市金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3-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巢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金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叶挺西路。法定代表人:曾鸣。委托代理人叶晨、李惠萍,广东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巢某某诉被告惠州市金宏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巢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即126元,由原告李某某、巢某某负担。审判长 叶仕平审判员 李小芬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梦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