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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钰玲与被执行人侯树宝抚养费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钰玲,侯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侯钰玲,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备件工业大学宿舍。被执行人侯树宝,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侯钰玲与被执行人侯树宝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