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喜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喜详,又名张喜祥,绰号“卷巴强”,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辩护人舒权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字(2015)第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喜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喜详及其辩护人舒权胜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喜详拜樊某桂(已判刑)为“老大”,成为以樊某峰(已判刑)、樊某桂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005年3月3日为争夺深圳坪山至修水班车的组客权,樊某峰纠集被告人张喜详等人砍伤王某军。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二、故意伤害2005年3月3日凌晨,樊某峰纠集樊某、丁某、陈某宾(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喜详在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西向村“湘赣客运饭店”砍伤从修水坐车至坪山的王某军,致王某军重伤二级。三、开设赌场2013年3月4日至3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喜详伙同余某芝、张某军���张某飞(均已判刑)在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龙门居委会张某娟家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累计开设赌场10场,共从中非法盈利60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喜详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称被告人张喜详在故意伤害及开设赌场案中均系从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喜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张喜详系盲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很少参与组织犯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喜详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在伤害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害人王某军已得到赔偿,同时被告人张喜详能够如实坦白故意伤害的事实,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喜详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且开设赌场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9年以来,樊某江、陈某民、樊某、丁某、卢某卿(均已判刑)、樊某桂、樊某峰以深圳坪山车站为依托,强行收取修水至坪山、惠东线路客运班车的高额劳务费。樊某峰、樊某桂不断网罗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樊某峰、樊某桂为组织领导者,樊某江、樊某、丁某、卢某卿、陈某民及何某文、徐某冰、冷某兵、陈某宾、朱某云、卢某平、吴某杰(均已判刑)为积极参加者,姚某星、彭某见、樊某轩、樊某勇、吴某镜、徐某军、冷某青、陈某清(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喜详拜樊某桂为“老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3月3日为争夺坪山至修水班车的组客权,樊某峰纠集张喜详等人砍伤王某军。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运转。采取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殴打无辜人员,确立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通过暴力非法控制了修水至坪山的客运班线及修水县大桥等乡镇和湖南省平江县龙门、虹桥等地开设的地下赌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喜详在侦查阶段作出了相关供述,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樊某峰、樊某桂、丁某、樊某、陈某宾、徐某冰、朱某云、卢某平、艾某阳、艾某东、张某的供述,(2010)九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2003年底,樊某峰、樊某��人因收取坪山至修水班车劳务费一事与朱某华等人产生矛盾。2005年3月2日晚,樊某峰等人得知朱某华、王某军等人要从修水坐车来坪山,樊某峰便纠集樊某、丁某、陈某宾及被告人张喜详(受樊某桂指派)开车到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西向村的“湘赣客运饭店”附近守候。次日凌晨2时许,载着朱某华、王某军等人的班车来到“湘赣客运饭店”,当王某军下车走进饭店后,樊某峰和樊某便手持砍刀冲进饭店追砍王某军,王某军被砍后向饭店外逃跑,又被在饭店外面堵截的丁某、陈某宾及张喜详砍倒在地,樊某峰和樊某冲上前继续砍杀,后樊某峰一伙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军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樊某峰等人事后与王某军协商“私了”,双方签订协议由樊某峰一方支付王某军10万元医疗费。在樊某峰、樊某等人被提起公诉后,王某军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樊某峰、���某等人的亲属亦对王某军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喜详在侦查阶段作出了相关供述,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樊某峰、樊某桂、丁某、樊某、陈某宾的供述,证人朱某华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军的陈述,穗从公刑(技法)鉴(2006)第994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修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书,(2010)九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开设赌场2013年3月2日至3月10日期间,余某芝、张某军、张某飞在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龙门居委会岭背洞张某娟家以扑克牌“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张喜详于2013年3月4日加入开设赌场,该赌场雇用余某飞为赌场发牌、打“水钱”,雇用张某林为赌场放哨。张喜详参与期间,累计开设赌场10场,每场参赌人数10-15人,共非法盈利6000余元。2014年11月26��,被告人张喜详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喜详在侦查阶段作出了相关供述,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余某芝、张某军、张某飞的供述,证人张某勤、余某某、张某娟的证言,(2014)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喜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受指派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和开设赌场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从轻处罚。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王某军已获得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喜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 郑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