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张保科、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张保科,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法定代表人马周存。被执行人张保科,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阳堌镇。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陈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张保科、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在你处的保证金十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