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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潘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锋,潘建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志锋。委托代理人丁建忠,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莉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锋诉被告潘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3.5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7633.5元,由原告张志锋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