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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安县东升果品厂与高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安县东升果品厂,高文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0号原告秦安县东升果品厂。负责人孙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成国泰,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胡盛福,该厂职工。被告高文杰,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牛生(系被告高文杰之父),男,现年52岁。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天水知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东升果品厂诉被告高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安县东升果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秦安县东升果品厂承担。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