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华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甲赔偿款19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交纳执行款19500元、申请执行费193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华某某在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后,还主动向其履行400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华某某又分批交清尾欠执行款15500元,本院已将收取执行款15500元兑付给张某甲。华某某应负担的执行费193元本院已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