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