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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