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福均与姑苏区楚门小厨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均,姑苏区楚门小厨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吴福均。被告姑苏区楚门小厨餐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永捷广场)4层A410。经营者欧阳聪。原告吴福均与被告姑苏区楚门小厨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义东实行独任审判。原告吴福均于2015年4月13日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吴福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