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77号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655元,由原告襄阳华新建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林审 判 员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喜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