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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建清,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友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礼安、蒙柱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在电白区××镇×××××路自家一楼大厅开设“三公”推船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给参赌人员聚赌,并从每手有零点的牌中抽水5元至10元不等。每天中午12时许就有参赌人员到梁某某开设的赌博场进行参赌,每次参赌人员有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2014年12月20日中午14时许,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等人在梁某某家参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梁某某从2014年10月份开设赌场至今参赌次数已有20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李建清辩护认为:一、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二、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该赌场参赌金额较小,开设赌场持续的时间较短,其本人获利也不多。三、被告人梁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四、被告人梁某某身体有严重疾病。其在监所期间,其丈夫一直在高州市人民医院为其买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了医院的相关病历。五、被告人梁某某的丈夫身体残疾,被告人梁某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在电白区××镇×××××路自家一楼大厅开设“三公”推船赌博场所,提供扑克牌给参赌人员聚赌,并从每手有零点的牌中抽水5元至10元不等。每天中午12时许就有参赌人员到梁某某开设的赌博场进行参赌,每次参赌人员有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2014年12月20日中午14时许,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等人在梁某某家参赌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查扣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梁某某从2014年10月份开设赌场至今参赌次数已有20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2、证人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电公(大)检字(2014)第006号检查证,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2月20日对茂名市电白区××镇×××××路梁某某住宅一楼进行检查的事实;5、检查笔录,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2月20日14时21分至14时34分对茂名市电白区××镇×××××路梁某某住宅一楼进行检查,并依法扣押了赌具、赌资等涉案物品,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事实;6、电白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办案人员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梁某某持有的涉案物品扑克牌壹副(特征:正点标志)的事实;7、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车某祝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03号就是提供场所及赌具进行抽水的犯罪嫌疑人叫梁某某。辨认人车某祝同时表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辨认人梁某东辨认出本组照片中的12号就是提供场所及赌具进行抽水的犯罪嫌疑人叫梁某某。辨认人梁某东同时表示,本组照片中的其他人员其不能辨认出是谁的事实;8、签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签认照片中拍摄对象为其被扣押的赌具扑克牌一副的事实;9、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0日14时10分,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工作中发现在电白区××镇×××××路梁某某的家有人赌博,14时15分,民警在梁某某的家一楼大厅将违法嫌疑人(梁某连、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抓获,并现场缴获赌资1144元、赌具扑克牌1副。该所于2014年12月20日14时34分,在电白区××镇×××××路梁某某的家对违法嫌疑人梁某某、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进行传唤,违法嫌疑人梁某某、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于2014年12月20日14时37分到该所接受审查的事实;10、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审核,梁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1、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对梁某某的社会危害性情况进行审核的事实;12、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行罚决字(2014)05037号、05038号、05039号、05040号、05041号、05042号、05043号、05044号、05045号、05046号、05047号、0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2月21日决定对李某祥、裴某荣、车某祝、陈某、李某喜、梁某权、徐某雄、梁某东、卢某生、李某、蔡某的赌博行为分别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梁某某的赌博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事实;13、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茂公电(衙)受案字(2014)00083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大衙派出所民警在电白区××镇×××××路梁某某住宅一楼大厅处发现有人以“三公”推船方式进行赌博,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等十一人,并当场抓获开设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进行抽水的梁某某,经审查梁某某对在电白区××镇×××××路自家一楼开设“三公”推船赌博场及梁某东、车某祝、裴某荣、李某喜、李某、卢某生、蔡某、李某祥、陈某、梁某权、徐某雄等人参与“三公”推船方式进行赌博供认不讳,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该所并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14、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公电立字(2014)02478号立案决定书,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4年12月22日决定对梁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的事实;15、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梁某某于1968年10月28日出生,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友斌人民陪审员  杨礼安人民陪审员  蒙 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国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却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