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卫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卫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卫涛,农民。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同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卫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明淼、被告人侯卫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侯卫涛窜至台州经济开发区南野份村101号,进入房屋三楼吴传飞的住处窃得手表一只和100余元人民币,后窜至陈平��住处窃得9包云烟牌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及硬币若干元。2015年2月4日上午,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金华监狱门口抓获正服刑期满释放的被告人侯卫涛,并将其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卫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吴传飞、陈平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卫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可计算数额人民币1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卫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艺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