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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某县某皮鞋厂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姜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皮鞋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阳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某县某皮鞋厂。梁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咏雪,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明某,该局职工。第三人姜某(系死者汪某之妻),女。原告某县某皮鞋厂诉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姜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某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丽审判员 黄艳君审判员 姜友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