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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崔某某,男,1938年3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刘亚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