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4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泮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0日,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了本市长安区某建设项目A4号楼、B3号楼、C7号楼的部分建设工程,自2011年6月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与13个班组的农民工代表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由该13个班组负责三栋楼的内墙抹灰和刷白等工程。2013年1月10日,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举报,对张某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月14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13年1月16日10时前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张某甲并未按期支付。后经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电话联系及前往张某甲办公地点寻找,均未找到张某甲。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经审查,至案发时,张某甲共拖欠13个班组农民工工资3135647元。截止2013年12月底,张某甲已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0日,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建了本市长安区某建设项目A4号楼、B3号楼、C7号楼的部分建设工程。2011年6月起,该公司先后与13个班组的农民工代表签订了班组承包协议,由该13个班组负责三栋楼的内墙抹灰和刷白等工程。2013年1月10日,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举报,对张某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月14日,对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10时前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并未按期支付。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电话联系并前往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均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至案发时,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共拖欠农民工工资3135647元。截至2013年12月底,张某甲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4月份,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我主要承包B3、A4、C7号楼主体结构及安装。某房地产公司一共支付我公司26635290元。这些工程款我都用到了材料款、租赁费、主体结构的劳务工资上面了,这些我公司财务都有凭证。2013年1月14日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公司下达的整改通知我收到了,但是因为我先全额支付了管理人员工资、材料费用、机器设备、建筑材料费用租赁,当时手里没有钱了,只能先支付了工人一部分工资,但是工人不要,非得要全额,结果就没办法支付他们工资了。后来我就赶紧借钱,借了300多万,王某乙班组我给了现金90万元,给他抵押了一辆15.5万元的车。现在我已经将全部工程款结清了。2、被害人刘某陈述:我和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的合同。我们51名工人从2011年7月份负责石家庄市某小区A区4号楼室内抹灰和刷白工程,到2012年6月份工程完工;C区7号楼是2012年3月份到2012年10月份完成了室内抹灰的工程。我们和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签订的合同说明完工后支付97%的工资,已经支付了我们85万多元,剩余的1172352元他一直不支付。2012年1月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叫张某甲做笔录,他承诺1月16日发还,但到现在还没履行。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和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的合同。我们37名工人从2012年4月份负责石家庄市某C区7号楼外墙抹灰和地面回填工程,到2012年11月份工程完工。我们找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要工资,他一直不支付。我们当时签合同规定的是工程完工,支付97%的劳务工资。2012年6月份支付了我们200000元,现在还欠我们622295元。2012年1月1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叫张某甲做笔录,他承诺1月16日发还,至今他也没有履行。4、被害人赵某陈述:我和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们48名工人从2011年6月份负责石家庄市某B区3号楼内墙抹灰和粉刷工程,到2012年6月份工程完工。我们找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要工资,他总是推脱,后来我们去某要钱,给了我们30多万元。我们在合同中约定每个月按工程量支付70%,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总量95%的劳务工资。他在2011年年底支付了我们72万元,2012年一共给了39万元,总共支付了我们1114500元,还欠我们470000元左右,他承诺2013年1月1日前给一部分,到春节前给清欠款,但到现在还没有履行。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1月公安机关受理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时,该公司欠我们班组70万元。已支付现金20万元,还用一辆车抵付了15.5万元。6、证人高某证言:我是石家庄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某甲在某承包了B3,A4,C7这3栋楼的整体的劳务清包,就是负责包工和一些辅材还有一些周转材料。张某甲从2009年10月份就开始承包了,B3就是那个时候开始建的。B3和A4已经按合同已经支付了90%以上了,具体数额不清楚,因为C7还没完工,但也是按合同支付的,也已经支付了70%到80%了,数额也不清楚,具体数额财务部门都有账目。7、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石家庄市某项目水电科科长。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某项目建设中承包了A4、B3号和C7号楼的水电项目。这三栋楼的工程款都按照进度支付给了某公司,但是这三栋楼该公司因半路撤场,都未完全工,我们已经按工程量结算了。8、2013年3月28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说明》,证实单某某班组、祁某某班组、孙某某班组、刘某乙班组、李某某班组、张某乙班组的欠款已全部支付完毕;王某丙班组、郭某某班组、张某丙班组、赵某班组、王某丁班组、刘某班组均达成谅解支付协议。9、王某丙、郭某某、张某丙、赵某、王某丁、刘某出具的收条,证实均按谅解协议收到全部工人工资。10、王某乙签字的收条、某工地支付给王某乙班组工资的付款凭证、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乙签订的协议,证实王某乙班组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11、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证实2013年1月1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长安区劳动监察办公室向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另有A4、B3、C7号楼劳务施工承包合同、预算面积及付款凭证,合同协议书,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关于某公司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协议及收条,付款凭证,关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欠薪情况投诉书,王某乙工程款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劳务分包价款明细,张某甲名下汽车登记情况证明,到案说明,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均可证明张某甲无前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河北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潇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