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宋占全诉梁中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全,梁中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宋占全,住榆树市。被告梁中山,住榆树市。原告宋占全诉被告梁中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20日,原、被告相约去松原抹灰,被告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结算的方式是一单元一结,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此款。原告现在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2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9月去被告的工地工作,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9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同等数额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13年7月6日给付此款。此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此款,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给付此款,逾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保护利息一节,因合同中未约定,所以不能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中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占全工资9200.0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