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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鞠传玉与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宫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鞠传玉,宫涛,徐修彬,李建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宜美道平房(振宜里居委会旁)。法定代表人徐修彬,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传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夏永亮,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涛。委托代理人李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东川,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修彬。原审被告李建敏。上诉人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上诉人天津拓荒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