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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大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兴,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兴,男,1977年01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组织机构代码68754238-2。法定代表人苏鹏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大兴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大兴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7589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大兴货款47589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495元未履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祥鑫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另案已拍卖处理,尚不足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