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苟成与曾云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成,曾云昌,苟成,曾云昌,苟成,曾云昌,苟成,曾云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苟成,男,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陶曼丽,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云昌,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受理原告苟成诉被告曾云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浩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