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正伟,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