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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确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确字第8号申请人丁某某,女,1932年11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男,1960年10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甲,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乙,女,1966年2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丁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丽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丁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因房屋赠与及赡养纠纷,于2015年3月23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某某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柯家洼XX号的房产,丁某某参考各方出资情况,将该房产赠给王某某65.6平方米、王某甲120.6平方米、王某54平方米;二、丁某某跟随王某甲生活,由王某甲提供住房。赡养费用由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共同承担。其中王某某、王某甲应尽主要赡养义务;三、此纠纷处理到此结束,各当事人不再提其他要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