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朱某、赵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朱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48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兴华,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恺建,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