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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宿召明与蒋长江、蒋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召明,蒋长江,蒋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宿召明。被告蒋长江。被告蒋立山,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永华委二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召明与被告蒋长江、蒋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召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召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长江、蒋立山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召明撤回对被告蒋长江、蒋立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