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与王继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王继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34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46号3-1,组织机构代码证75926214-5。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全,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受理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已与王继全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89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重庆南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