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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少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少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宋秀花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