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王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璐于2014年11月2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提供房屋权属登记材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支付违约金1567元,承担仲裁费1500元。2014年12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数字巨大,总计有王璐、刘彩云、曹清华、陈香兰、王合理等411人与其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4000万元,而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唯一资产是西安市劳动路64号的美华公寓1幢整幢226套13146.47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陕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已于2014年8月26日将上述房产做产权查封,而美华公寓一楼767平方米的房产被案外人姚坛礼出租给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美华公寓一楼180平方米面积的房产被案外人王燕伽出租给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姚坛礼、王燕伽二人按时收取租金,为保障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64号美华公寓一楼的租金收益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