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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2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巍与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巍,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125-2号原告孙巍。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海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高。被告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金洪。委托代理人徐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严栋兴。委托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巍与被告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