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2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巍与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巍,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2125-2号原告孙巍。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海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高。被告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金洪。委托代理人徐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严栋兴。委托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巍与被告王士高、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巍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