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执字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窦广钊与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广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2329号申请执行人窦广钊,男,生于1988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广钊与被执行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如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