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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华与陈鹏飞、怀会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陈鹏飞,怀会会,怀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李中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鹏飞,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会会,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怀振,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中华诉被告陈鹏飞、怀会会、怀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鹏飞、怀会会、怀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华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陈鹏飞因急需用钱由被告怀会会、怀振担保被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当时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陈鹏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65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4年12月3日,以后利息计算还清借款之日时止);2、被告怀会会、怀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中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2014年1月3日借原告现金5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鹏飞、怀会会、怀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中华与被告怀会会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3日被告陈鹏飞因急需用钱由被告怀会会、怀振担保被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当时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李中华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借款人:陈鹏飞,担保人:怀振、怀会会。(现期一月)2014.1.3;继续担保怀会会”。后经多次催要,三被告没有还款。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中华主张被告陈鹏飞偿还借款,被告陈鹏飞对此没有提出抗辩,且被告陈鹏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陈鹏飞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被告怀会会、怀振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怀会会、怀振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怀会会、怀振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华借款50000元。被告怀会会、怀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怀会会、怀振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陈鹏飞、怀会会、怀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