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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允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洪勤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才,翟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允才,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翟洪勤,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允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洪勤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经申请执行人张允才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被执行人翟洪勤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允才经济损失309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