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屈奎、吕晓健与吕晓健、曹小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奎,吕晓健,曹小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屈奎。被告吕晓健。被告曹小果。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屈奎与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屈奎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玉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