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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屈奎、吕晓健与吕晓健、曹小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奎,吕晓健,曹小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屈奎。被告吕晓健。被告曹小果。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屈奎与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屈奎未在本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玉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