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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财增与陆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增,陆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财增。被执行人陆忠伟。本院在执行李财增申请执行陆忠伟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