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建前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职务:。委托代理人:王保军。被执行人:吴建前,住所:湖北省兴山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建前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720.79元(包括贷款本金2682.99元、利息109.88元、客户服务费181.20元、担保服务费422.72元、保险费84元、滞纳金24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和公告费68.60元,由被执行人吴建前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882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