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来春、黄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来春,黄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3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来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德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来春、黄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2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谢来春、黄德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