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云阳与冯培勇、汪业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阳,冯培勇,汪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林云阳,农民。被执行人:冯培勇,农民。被执行人:汪业福,农民。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由冯培勇、旺业福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2920元,案件受理费873元。经我院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冯培勇、旺业福的银行存款36496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44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223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