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炳信,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某甲,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务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取名刁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3月份起诉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于××××年××月××日在乐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孩,取名刁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06年10月份分居。后原告起诉至乐陵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3月25日经乐陵市人民法院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和好。被告于2011年4月份失去联系。婚生女孩刁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下落不明,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刁某乙一直由原告生活,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刁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刁某乙跟随原告生活。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光富人民陪审员 于昌贵人民陪审员 公茂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