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黄河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李应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华鑫铜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珠海市骏桦光典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