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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英,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宇轩花园15号。法定代表人高永坤,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11栋。法定代表人邓跃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英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