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张凤敏、白兴富、白福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张凤敏,白兴富,白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5号。法定代表人吴宝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凤敏,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兴富,男,1973年10月26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福贵,男,1950年5月3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凤敏、白兴富、白福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