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袁焕敏与黄勇,重庆祥恒运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焕敏,黄勇,重庆祥恒运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04号原告袁焕敏,女,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阳利,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花果山村。被告重庆祥恒运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胜利村委会办公楼。负责人欧阳新亚,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负责人邓卢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焕敏与被告黄勇、被告重庆祥恒运输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焕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焕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焕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航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