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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经校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经校,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赵经校,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经校诉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经校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