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龙配琼诉被告曾仕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配琼,曾仕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龙配琼,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曾仕友,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配琼诉被告曾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配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