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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龙配琼诉被告曾仕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配琼,曾仕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00号原告龙配琼,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曾仕友,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配琼诉被告曾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配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