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裴彩霞与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彩霞,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裴彩霞,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裴彩霞与被告山西飞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的原告虽已经过劳动部门仲裁,但其因程序违法,被停止执行,故应另行仲裁后方可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裴彩霞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晓军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姚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