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蔡丽君与李奕英、赵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君,李奕英,赵雪良,赵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蔡丽君。被告李奕英。被告赵雪良。被告赵秋英。原告蔡丽君诉被告李奕英、赵雪良、赵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奕英、赵雪良、赵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丽君诉称:2013年9月,被告李奕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李奕英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赵秋英签字进行担保,但被告李奕英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现在电话都不接。被告赵雪良与被告李奕英于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5日离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赵雪良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奕英、赵雪良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赵秋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奕英、赵雪良、赵秋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奕英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蔡丽君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被告赵秋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上书写“车牌苏E×××××作为抵压”字样,但借条无落款时间。后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关于借款事实,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李奕英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是2013年9月30日在浦发银行门口将现金交给李奕英的,其中9万元是闻秀亚当天在浦发银行领取后借给原告的,1万元现金是原告随身带的现金;借条是李奕英事先出具的,李奕英和赵秋英当着原告的面签的字,并向原告提供了苏E×××××车辆的产权证复印件,但未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另查明:被告李奕英、赵雪良于2006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1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赵秋英系苏E×××××车辆的所有权人;闻秀亚于2013年9月30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仓市支行支取现金917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婚姻登记信息表、车辆产权登记信息表及其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奕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奕英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其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奕英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上述借款发生在2013年9月30日,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未记载借款时间,闻秀亚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也不足以证明于2013年9月30日支取的款项即本案的借款,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奕英、赵雪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雪良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赵秋英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按照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秋英对被告李奕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蔡丽君借款10万元。二、被告赵秋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李奕英、赵秋英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李奕英、赵秋英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颖瑛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人民陪审员  蒋 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