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福川与米德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德宏,李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米德宏。被执行人李福川。申请执行人米德宏与被执行人李福川合同纠纷一案,以(2014)龙民一初字第15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福川名下在海南振邦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37%);申请执行人米德宏向本院提供了本人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明珠路XX号置地花园9幢8层8B房(证号:HK096XXXXX号),以及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置盛西苑X幢9G号(证号:HK193XXXXX号)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执行人米德宏已胜诉,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提供的查封担保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米德宏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明珠路XX号置地花园9幢8层8B房(证号:HK096XXX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米德宏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置盛西苑X幢9G号(证号:HK193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