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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鄢庆钿与被上诉人新榜(南京)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庆钿,新榜(南京)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鄢庆钿,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南京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榜(南京)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4106-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铺岗街383号。法定代表人林惠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564-6),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集镇东虹路。法定代表人李存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本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同祥,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宏祥。上诉人鄢庆钿与被上诉人新榜(南京)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芮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鄢庆钿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鄢庆钿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鄢庆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鄢庆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