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康某某,男,193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现住华阴市二居委家属院。被告刘某某,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15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