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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文明与俞方荣、段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明,俞方荣,段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元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肖文明,男,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永生,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方荣,男,60岁,汉族。被告段辉莉,女,46岁,汉族(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肖文明与被告俞方荣、段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文明的委托代理人谢永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方荣、段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文明诉称,2012年10月13日,被告俞方荣向其借款19000元,用于短期做生意融资,约定年后柒天未还,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因其急需用钱,向被告俞方荣催款,均无果,被告段辉莉与被告俞方荣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俞方荣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支付利息(2013年1月7日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段辉莉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俞方荣、段辉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方荣向原告肖文明借款19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肖文明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肖文明借款壹万玖仟元正(年前年后柒天内还),俞方荣(签名);2012.10.13”。原告于当日将19000元交给被告俞方荣。嗣后,被告俞方荣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09年2月19日,被告俞方荣与被告段辉莉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墨西哥合众国护照复印件、《借条》原件、被告俞方荣与被告段辉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肖文明提供的由被告俞方荣署名的《借条》原件来源合法,该证据已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俞方荣归还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俞方荣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亦约定“年前年后柒天内还款”,故被告俞方荣应当以19000元本金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2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段辉莉承担共同偿还债务责任的主张,由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俞方荣与被告段辉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段辉莉应对被告俞方荣所借款项19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俞方荣与被告段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权和对原告举证的质证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方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文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二、被告俞方荣应支付原告肖文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18日至还款之日止,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段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借款19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1元,由被告俞方荣、段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明丽审 判 员  缪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娴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